国家统计局:12月一线城市新房价格止跌,二手房市场仍显疲软
这是一项投资巨大的系统工程,与政府的财政能力和管理效能密切相关。
然而,相比基于风险的方法在其他领域的实践而言,若要充分发挥其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潜力,还有大量工作有待探索。第三,通过完善命令—控制措施健全事后规制。
在比较法中,《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8条个人数据保护规定,每个人均有权保护有关他或者她的个人数据,由此确立了个人数据保护权在欧盟的基本权利地位。(33)参见田野:《风险作为损害:大数据时代侵权损害概念的革新》,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0期,第30页。2.现实基础:信息安全风险的合理分配。3.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机制中体现了基于风险的方法。在理论上,学者们对于个人信息权或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法律地位及实现路径有不同的主张,形成了私法上的隐私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等观点和公法上的基本权利说等观点。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基于风险的方法的回应 尽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说明中并未直接体现基于风险的方法的相关表述,但是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来看,其仍然对基于风险的方法进行了回应。关 键 词:个人信息保护 基于权利的方法 基于风险的方法 风险规制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rights-based approach risk-based approach risk regulation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和困境。2017年,欧盟表决通过的《欧盟机器人民事责任法律规则》提出了非人类的代理人概念。
(73)Matthew U.Scherer,"Regulat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ystems:Risks,Challenges,Competencies,and Strategies," 2016,p.43. (74)杨成铭、孙超辉:《区块链技术应用视阈下我国司法执行法律制度的变革》,《广西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政府部门应根据其管辖范围内各种活动所带来风险的程度和性质来制定相应措施,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预防性监管措施对创新的抑制,并在适当的时间间隔重新评估其假设和结论。(32)该节第(f)项要求国防部长在法律颁布一年内对人工智能描绘一个界定的术语供国防部使用。(26)韩春晖:《无人机监管的法治变革与公法建构》,2019年,第69页。
(39)在人脸识别技术的监管方面,目前在联邦层面并没有统一的立法,往往是通过各州自行立法来进行严格监管。而我国的司法判决不能形成先例,无法解决系统性问题,且无法解决人工智能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问题。
具体而论,在每一个细分领域里,必然存在着不同的规制方法、进路和手段。⑧它必然导致规制动力不足、规制规则虚化、规制效果与公众利益不一致等问题,从而陷入明希豪森困境比如,无人机的飞行损害情形多样,责任归属的确定也存在难度。(71)郑智航:《人工智能算法的伦理危机与法律规制》,《法律科学》2021年第1期,第26页。
此时,算法体现了一种不当的态度偏好和价值倾向,很可能侵犯了公民平等权,这些属于宪法权利。过于严苛的监管将扼杀创新。(73)这一点与我国并无差异。所以,在遵循人工智能公法规制大势的同时,必须充分且审慎地考量我国的一些国情变量,这将成为我国人工智能规制公法建构的关键所在。
(34)据统计,在美国第115届国会提出的法案中,有39个法案文本涉及人工智能,有4个法案被颁布为法律。(16) 第四,人工智能与监管权限。
当人工智能导致的外部性是系统的,应对其采取一种事前监管,即立法路径和执法路径,但必须仔细测试其效果。政府部门在考虑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监管措施时,应依法考虑有关系统及其算法应用产生的结果和决策的公平性和非歧视性问题,并考虑与现有流程相比是否可能会降低非法、不公平或其他歧视性影响。
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已确定的或者可预期的法律责任来评估相关的成本、收益,从而选择那些能够带来最大净收益(包括潜在的经济、环境、公共卫生和安全等)的方法,使之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早在2012年,美国联邦国会就通过了《联邦航空管理局现代化和改革法》,(26)旨在通过立法来消除无人机兴起与美国空域监管的冲突,并且对无人机监管的重点从操作行为监管转向产品系统监管。(20)比如,国家完全可以建立某种形式的算力池供公众利用,既可以降低个人研究算法、开发算法应用的成本,又可以促进社会公众对算力资源的平等利用,还可以使公民在算法侵害面前有更强的防御能力。(18)该案就是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司法审查的典范事例。三是两国行政监管机构存在差异,美国的监管机构是国会依据美国宪法的必要和适当条款,通过授权来创设的执行机构,它被视为国会立法权的延伸,其监管权力来自国会直接授权,统括性地拥有立法权、执法权和监督权,它自身能够通过行政立法解决人工智能引发的系统性问题。行政监管手段最为广泛,既有事前激励,又有事后惩戒。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允许自动驾驶车辆在特定环境和特定道路上行驶,鼓励自动驾驶车辆开发商与州监管机构合作开发试点项目以确保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和发展。⑩这种算法技术的失控趋势被学者称为算法未知,很可能引发不良社会行动,危及公共安全。
美国尽管是一个典型的司法国家,但近些年来一直努力探索对于人工智能的积极性监管,并且在自动驾驶系统、无人机系统、致命性自动武器系统、人脸识别系统和算法等方面初步形成了相关的监管规范体系和权力结构,并大体展现出对人工智能进行公法规制的法律路径和治理理念。大体观之,我国关于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研究主要遵循私法路径展开,聚焦于立法规制和司法规制。
(5)旨在理性行动的人工系统,它包含一个可以使用感知、计划、推理、学习、交流、决策或者行动来实现其目标的智能软件行为主体或者实体化机器人。比如马修·谢勒提出,应当制定专门的《人工智能发展法令》,创设一个独立监管机构来承担确保人工智能系统安全的任务。
对于生产者,其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与生产者共同制定监管政策,提出和制定监管编码,对生产者进行许可和伦理培训,规定生产者必须达到特定的资质要求(laws of identification),并负有对人工智能算法的说明义务(laws of explanation)、避免算法设置的偏见(laws on bias)、限制人工智能的使用权限(limits on limitation of AI use),以及设有摧毁人工智能系统(即自杀开关)等内容。自动驾驶显然不符合这些构成要件,因此存在刑事责任由谁承担的难题。3.联邦和州政府的监管指南和监管通告。(72)本部分前5项制度参考了美国白宫2020年1月发布的《人工智能应用监管指南备忘录(草案)》。
它们自身并不能成为民事责任主体,能够成为民事责任主体的只可能是人工智能系统的研发者和生产者。(13)卢克·多梅尔:《算法时代:新经济的新引擎》,胡小锐等译,中信出版社,2016年,第213页。
如何贯彻比例原则清楚界定行政监管的权限,是各国人工智能公法规制的普遍难题。治理技术风险犯罪的生成机制表明,技术风险来源于多元风险责任主体,并且社会非正式力量在技术风险犯罪的治理中发挥了史无前例的重要作用,因为他们是技术的发明者、使用者和管理者。
各州立法机构正越来越多地通过立法来规范人工智能系统的应用,最引人关注的当属对自动驾驶车辆的监管。该案就形成了对人工智能监管的司法先例,被四年后的兰登诉谷歌(Langdon V.Google)一案所援引。
在远程驾驶时,无人机可能因驾驶错误、技术故障或远程控制失灵而造成他人损害。但是,基于安全胜过后悔的风险预防原则,人工智能系统可能倾向两类数据都收集,以便两类证据相互验证。(41)尽管如此,该通告也简略涉及人工智能与监管公平、安全与人工智能监管的内容。因为,他们更能理解技术的发展前景和潜在风险,最适合制定规则和标准。
比如,对算法审查应当确立正当法律程序标准、禁止歧视标准、比例标准、禁止不当关联标准等。此类研究常常将人工智能视为一种民事主体,主张从立法上赋予其法律人格,并由法院按照民事责任(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或保险责任)来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66)目前来看,这种事前监管机制,往往是抽象性规则与具体性措施相结合,技术监管措施与法律监管措施相结合,激励性措施与惩罚性措施相结合。(23)袁曙宏等:《现代公法制度的统一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46页。
其中,经监管机构认证了的产品设计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承担有限责任,而未经认证者将承担严格的连带责任。(42) 2018年,联邦政府又颁布了《关于美国工业领域人工智能峰会的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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